奶牛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來源: 發布日期:2011-01-01 發布者:曉天 共閱1981次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光、萬仁玲、毛開榮、梁先明、王雷、趙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奶牛飼養過程中允許使用的獸藥種類及其使用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食品的奶牛飼養過程的生產、管理和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047 無公害食品 奶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 5048 無公害食品 奶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049 無公害食品 奶牛飼養管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
獸藥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進口獸藥質量標準
獸藥質量標準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奶牛 dairy cattle
以產乳性能為主要選擇目的,經過系統選育,達到一定水平的專門化牛種的統稱。
3.2 獸藥 veterinary drug
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血清、疫苗、診斷液等生物制品;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3.2.1 抗菌藥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夠抑制或殺滅病原菌的藥物,其中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及其制劑。
3.2.2 抗寄生蟲藥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夠殺滅或驅除動物體內、體外寄生蟲的藥物,其中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及其制劑。
3.2.3 生殖激素類藥 reproductive hormonic drug
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動物生殖機能的激素類藥物。
3.2.4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細菌、病毒、立克次氏體、螺旋體、支原體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蟲制成的主動免疫制品。
3.2.5 消毒防腐劑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殺滅環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發生和傳染的藥物。
3.2.6 飼料藥物添加劑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為預防、治療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物,包括搞球蟲藥類、驅蟲劑類、抑菌促生長類等。
3.3 休藥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他們的產品(乳、蛋)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3.4 奶廢棄期 withdrawal period for milk
奶牛從停止給藥到他們所產的奶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4 使用準則
奶牛養殖場的飼養環境應符合NY/T388 的規定上。奶牛飼養者應供給奶牛充足的營養,所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飲水應符合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NY5048和NY5027的規定上,按照NY/T5049加強飼養管理,采取各種措施以減少應激,增強動物自身的免疫力。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NY5047的規定進行預防,建立嚴格的生物安全體系,防止奶牛發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減少化學藥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確需使用治療用藥的,經實驗室診斷確診后再對癥下藥,獸藥的使用應有獸醫處方并在獸醫指導下進行。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疾病的獸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獸藥質量標準>>、<<進品獸藥質量標準 >>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應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 >和產品批準方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 >>的規定上。使用獸藥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4.1 應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規定的疫苗預防奶牛疾病。
4.2 允許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便不能使用酚類消毒劑。
4.3 允許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二部和<<嘩人民共各國獸藥規范>>二部規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預防和治療的中藥材和中成藥。
4.4 允許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各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各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規定的鈣、磷、硒、鉀等補充藥,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4.5 允許使用國家獸藥管理部門批準的微生態制劑。
4.6 允許使用附錄A中的抗菌藥、抗寄生蟲藥和生殖激素類藥,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a) 嚴格遵守規定的給藥途徑、使用劑量、療程和注意事項;
b) 休藥期應嚴格遵守附錄A中規定的時間;
c) 附錄A中未規定休藥期的品種,應遵守肉不少于28天、奶廢棄物不少于7天的規定上;
d) 抗寄生蟲藥外用時注意避免污染鮮奶 。
4.7 慎用作用于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呼吸系統、泌尿系統的獸藥及其他獸藥。
4.8 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記錄;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療記錄,包括患病奶牛的畜號或其他標志、發病時間及癥狀、治療用藥的經過、治療時間、療程、所用藥物商品名稱及有效成分。
4.9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和致突變作用的獸藥。
4.10 禁止在飼料及飼料產品中添加示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以外的獸藥品種,特別是影響奶牛生殖的激素類藥、具有雌激素樣拰用的物質、催眠鎮靜藥和腎上腺素能藥等獸藥。
4.11 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作為獸藥使用的藥物。
4.12 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獸藥。
來源:中國農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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