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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愛財卻取之無道,銷售大量“瘦肉精”,致使“瘦肉精”流入市場,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徐彬有期徒刑一年,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若干,上繳國庫。
2006年,被告人徐彬在瑞豐獸藥做業務員期間認識了撫州兄弟獸藥店的范威。之后,徐彬經常跟范威有聯系,2006年下半年,徐彬從他人手中購買了5公斤“瘦肉精”后賣給范威,每公斤價格在180元至200元。
2010年7月左右,范威打電話給徐彬,叫徐彬幫其留意市場上是否有“瘦肉精”或能夠取代“瘦肉精”的類似的產品,并叫徐彬幫其購買。徐彬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另外一家獸藥廠的業務員,且知道對方有“瘦肉精”出售。后徐彬與對方聯系購買“瘦肉精”一事,對方告知徐彬晚上在洪城大市場門口等他。晚上,對方用三輪車將兩箱共40公斤“瘦肉精”帶至洪城大市場門口并交到徐彬手中,徐彬當場支付了4000元(100元/公斤)現金后將這40公斤“瘦肉精”帶回至家中并一直將其放置在自己家中。2011年1月28日、3月12日,徐彬主動聯系范威,并分兩次(每次20公斤)以170元/公斤的價格將家中的40公斤“瘦肉精”通過洪城大市場的物流賣給了范威。事后,范威將包含有正常獸藥生意的款項一并打入徐彬的銀行賬戶。
綜上,被告人徐彬共銷售“瘦肉精”45公斤。
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徐彬到金溪縣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彬將大量“瘦肉精”銷售給范威,范威又將從被告人徐彬處購進的“瘦肉精”銷售給生豬養殖戶用于飼養生豬,致使食用了“瘦肉精”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徐彬主動到金溪縣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在本案審理中,被告人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若干,對被告人徐彬可依法減輕處罰。故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