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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還放著幾頭死豬,一間約20多平方米的自建凍庫內內,存放著大量散發惡臭、變色豬肉。說起一年前在辦案現場看到的場景,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公安局民警潘勇用了兩個字形容自己的感受:“惡心”。
2011年8月和今年2月,蘄春警方先后在該縣和安徽省搗毀兩個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窩點,現場查獲病死豬肉13余噸,多名團伙成員相繼落網。令警方沒有想到的是,窩點老板劉某皇曾是肉食品加工廠的職工。
此案經蘄春縣法院審理,近日作出判決:劉某皇等4人因犯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獲刑3年和1年。
河邊惡臭引來村民舉報
2011年8月2日,蘄春縣橫車鎮新橋村的多位村民向動檢部門舉報稱,該村鄭某家的凍庫內有問題豬肉。
接到舉報后,動檢部門隨即向縣委領導進行匯報,經請示同意,此事通報給蘄春縣公安局。蘄春縣公安局最終決定,此案交給橫車派出所偵辦。
趕赴現場后,民警潘勇等人發現,新橋村外有一條小河,河邊放著很多腐爛的生豬內臟,因天氣炎熱,已經發臭;從鄭某家院內流淌出的漬水,直接排入了小河。
周邊村民告訴民警,這些豬內臟都是晚上從鄭某家里弄出來的。
在進行外圍摸排以后,民警與其他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進入鄭某家。
執法人員走進院內,只見后院地面還放著幾頭死豬,一間約20多平方米的自建凍庫內,存放著大量散發惡臭、變色的豬肉。
經清點,這個凍庫內共存放著約8.384噸病死豬肉。警方當場抓獲了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芳等7人,逮捕其中4人。陳某自稱是窩點老板。
據陳某芳交代,她租住了鄭某的閑置房屋,并購買了凍庫設備,在未取得任何許可情況下,非法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病豬、死豬、淘汰豬肉9.63噸,其中銷售1.25噸,非法獲利萬余元。
在現場查獲的一個賬本上,警方發現,窩點病死豬肉的幾十個收購渠道及聯系人(均已處罰)。此外,賬本上顯示,有500公斤病死豬肉已銷往了湖南。
對此,蘄春縣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湖南,成功將500公斤病死豬肉堵截,并就地進行銷毀。
“真老板”竟是原食品廠職工
雖然陳某芳自稱是窩點老板,但警方在現場查獲的運貨車掛的牌照屬于江蘇籍。覺得這其中有蹊蹺,警方找來屋主鄭某詢問,得知窩點的真正老板是江蘇泰興男子劉某皇。
據陳某芳交代,她與劉某皇系情人關系,從收購、運輸到分割病死豬肉他們內部都有明確分工;案發時,劉某皇因病到橫車鎮去打針而得以逃脫。
2011年8月25日,警方將劉某皇列為網上逃犯繼續進行追捕。為盡快破案,警方三赴江蘇泰興,追查劉某皇的下落,但均未果。不過,警方調查獲知,劉某皇曾在當地一家肉食品加工廠工作,與當地肉食品加工廠的關系密切。
2012年2月,警方終于掌握了劉某皇的行蹤,發現其經常在安徽與湖北交界地帶游蕩。經進一步偵查,當月27日,警方在蘄春縣檀林鎮將劉某皇抓獲,現場查扣了一輛運輸病死豬的小貨車及12頭病死豬。
經突審,劉某皇交代,蘄春的窩點被警方端掉后,他又伙同他人開設了一購買、屠宰、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黑作坊”,地點在與蘄春縣檀林鎮交界的安徽省太湖縣彌陀鎮一偏僻農村村民家中。
警方隨即趕赴彌陀鎮,并當場查封病死豬肉4.927噸,扣押作案工具若干,刑事拘留3人。
無權威鑒定機構導致追責難
案件得以順利告破,但如何追究劉某皇等嫌疑人的責任則成為蘄春司法機關面臨的更大難題。
警方查明,2008年,劉某皇曾因生產銷售病死豬肉被上海警方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上網通緝,并于2009年7月24日被抓,但因為病死豬肉的鑒定問題無法解決而被檢察院不予批捕,劉某皇被取保候審。
“我們逮捕他后,他堅稱病死豬肉經過高溫蒸煮之后,沒有任何問題,并不認為自己從事的工作涉嫌犯罪。”潘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沒有權威鑒定機構認定病死豬肉,是劉某皇敢肆無忌憚地組織人員生產銷售病死豬肉。
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病死豬肉”產品的鑒定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資質。
為了盡快追究劉某皇等人的刑事責任,蘄春警方先后找到湖北省衛生廳、省食安辦,他們隨后指定了湖北省疾控中心和武漢市疾控中心作為鑒定機構。但這兩家機構均表示,他們只對危害人體的產品作鑒定,動物肉制品不屬于他們資質確定的鑒定范圍。直到案件審查起訴,蘄春警方也未能拿到有關鑒定報告。
最終,劉某皇等4人因犯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追究刑責,其他涉案嫌疑人均未被追究責任。
“雖然劉某皇等人被追究刑責,但刑期均在3年以下。他們出來之后,很難說不會再走上老路,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暴利會讓他們再次鋌而走險。”潘勇憂心忡忡地說。
這些人無視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只是判處3年刑期著實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