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生豬產品有問題立即召回
來源:豬e網 發布日期:2012-04-01 發布者:曉天 共閱817次
目前,正在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呈報的4件地方性法規,涉及交通安全、城鎮綠化和就業等。
質檢結果記錄保存兩年
昆明市從2010年起,對主城區12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實施了關閉,同時新規劃布局了4家現代化大型屠宰企業,下一步還將逐步關閉一批縣城的屠宰企業。為了與上位法相銜接,同時結合新形勢下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昆明市對原有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
今后,生豬屠宰廠(場)將建立起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也就是,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至質量追溯系統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兩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同樣為兩年。
市場配專職檢查人員
此外,生豬產品召回制度會在發現屠宰廠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立即要求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單位也要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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