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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生指導手冊(六)
    來源:  發布日期:2011-06-03  發布者:曉天  共閱1366次
    附 錄: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執業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獸醫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執業獸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和獸藥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法執業。

    執業獸醫應當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七條 執業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成立獸醫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九條 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

    第十一條 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荚囄瘑T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十三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符合執業獸醫師標準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符合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標準的,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

    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由農業部頒發。

    第三章 執業注冊和備案

    第十四條 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注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應當向注冊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的,應當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或者備案表;

    (二)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四)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及其復印件;申請人是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 注冊機關收到執業獸醫師注冊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獸醫師執業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注冊機關收到執業助理獸醫師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真實的,應當發給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姓名、執業范圍、受聘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等事項。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的;

    (三)患有國家規定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

    第十九條 執業獸醫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和備案的執業獸醫名單逐級匯總報農業部。

    第四章 執業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執業獸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條 執業獸醫師可以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執業助理獸醫師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水產養殖專業的學生可以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進行專業實習。

    第二十五條 經注冊和備案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不得從事其他動物疫病診療。

    第二十六條 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按照技術操作規范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

    (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

    (四)愛護動物,宣傳動物保健知識和動物福利。

    第二十七條 執業獸醫師應當使用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并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未經親自診斷、治療,不得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執業獸醫師不得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第二十九條 執業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執業獸醫師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活動,其所在單位不得阻礙、拒絕。

    第三十一條 執業獸醫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并報原注冊機關收回、注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一)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二)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三條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收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執業獸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機關應當收回、注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中止獸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三)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

    (四)連續兩年沒有將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讓、出租、出借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十五條 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

    (三)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條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違法使用獸藥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注冊機關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依法履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具有獸醫、水產養殖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教學或者動物診療活動,并取得高級獸醫師、水產養殖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農業部審核批準后頒發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

    第四十一條 鄉村獸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申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注冊和備案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機關,是指縣(市轄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市轄區未設立獸醫主管部門的,注冊機關為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是指評價申請執業獸醫資格的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獸醫知識的考試。

    第三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包括獸醫綜合知識與臨床技能兩部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方案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四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五條 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荚囄瘑T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六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技術性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考試大綱、命題和組卷;

    (二)組織擬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

    (四)組織評定、提供考試成績;

    (五)組織開展考試統計分析;

    (六)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考務工作;

    (八)承擔考試大綱、命題等專家的培訓;

    (九)承擔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信息核對、打印及發放;

    (十)農業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成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區設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考點辦公室工作;

    (四)負責接收或者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卷、答題卡、成績單、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等;

    (五)負責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負責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突發重大事件和違紀違規行為;

    (七)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 考區按考點設置標準設立考點,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键c應當設在設區的市(地區、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键c應當成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設區的市(地區、州、盟)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兼任。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負責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負責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照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負責收取考試費用;

    (五)負責核發《準考證》;

    (六)負責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負責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負責清點、銷毀試卷,清點、寄送答卷、答題卡;

    (十)負責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轉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十一)負責處理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違紀違規行為;

    (十二)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章 考務人員

    第九條 考務人員是指各級考試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參與考試考務工作的人員。

    第十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應當向每個考區派出兩名考試巡視員,負責巡視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一條 考區應當向每個考點派出兩名考試監督員,負責監督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二條 每個考點應當根據考生人數設立巡考員,負責在考試過程中巡察考場和考生考試情況。

    第十三條 每個綜合知識考試考場應當至少配備兩名監考員,監考員由非獸醫系統工作人員擔任,由考點辦公室聘任,報考區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考區辦公室、考點辦公室應當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報考程序

    第十五條 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和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規定大學??埔陨蠈W歷,但具有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報名,并到考試所在地考點辦公室或其指定地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提供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證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報名可以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給《準考證》??忌鷳{《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明參加考試。

    第五章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

    第十八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獸醫綜合知識考試命題和組卷,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試卷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各考區辦公室提供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和答題卡,考區辦公室應當向考點辦公室提供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和答題卡,考點辦公室應當按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一條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結束后,考點辦公室負責回收本考點的答卷和答題卡,并立即按照要求報送到考區辦公室??紖^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答卷和答題卡送到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獸醫綜合知識考試結束后,考區辦公室應當將考試情況及時報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臨床技能考試

    第二十二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臨床技能考試命題和組卷,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臨床技能考試的試卷(包括備用卷)和評分手冊,啟用前應當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試卷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四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各考區辦公室提供臨床技能考試試卷和評分手冊,考區辦公室應當向考點提供臨床技能考試試卷和評分手冊,考點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技術審核,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機構或者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具體承擔臨床技能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機構或者組織設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

    第二十七條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獸醫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任職滿三年;

    (二)具有二年以上獸醫臨床工作經驗;

    (三)經考區辦公室培訓合格。

    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考官,由考區辦公室按照規定聘用。主考官應當具有高級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二十八條 考試小組進行測評時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記錄測評筆錄,測評結束后,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考區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承擔臨床技能考試工作機構或者組織的檢查、指導、評價和監督。

    第三十條 臨床技能考試結束后,承擔臨床技能考試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考點辦公室??键c辦公室應當立即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報送到考區辦公室??紖^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送到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臨床技能考試結束后,考區辦公室應當將考試情況報告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

    第七章 成績發布

    第三十一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向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報送考生成績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

    第三十二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考試成績單由考點辦公室發給考生??忌煽冊谖凑焦贾?,應當保密。

    第八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由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的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考務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由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的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和考務人員。
      第三條 獸醫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應試人員、考務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監考員依據獸醫主管部門的委托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應試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接受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場監考員給予其口頭警告,并責令其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
     ?。ㄒ唬┻`反規定隨身攜帶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紙張或者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進入考場的;
     ?。ǘ┰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ㄈ┛荚嚻陂g與其他應試人員相互交談、隨意站立或者隨意走動的;
     ?。ㄋ模┰诳紙鰞刃鷩W、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ㄎ澹┪丛诒救藨恢么痤}的;
     ?。┯衅渌`紀行為的。
      應試人員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監考員應當責令其將有關物品交由監考員統一保管。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場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以及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A帶或者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的;
     ?。ǘ┦褂镁哂型ㄐ?、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ㄈ┏u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他人抄襲的;
     ?。ㄋ模┮钥陬^、書面或者肢體語言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的;
     ?。ㄎ澹┙粨Q試卷、答題卡的;
     ?。┰谠嚲?、答題卡非署名處署名或者作標記的;
     ?。ㄆ撸┕室鈸p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ò耍┯衅渌鞅仔袨榈?。
      第七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場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
     ?。ㄒ唬┯伤嗣懊婊蛘叽嫠藚⒓涌荚嚨?;
     ?。ǘ┡c其他考場應試人員或者考場外人員串通作弊的;
     ?。ㄈ┮源蚣芏窔确绞絿乐財_亂考場秩序的;
     ?。ㄋ模┮酝{、侮辱、毆打等方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ㄎ澹┯衅渌`紀行為的。
      應試人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年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
     ?。ㄒ唬﹨⑴c有組織作弊的;
     ?。ǘ┯衅渌貏e嚴重違紀作弊行為的。
      當場發現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所在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報農業部決定給予前款規定的處理。
      第九條 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違法手段獲得準考證并參加考試的,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的,由農業部給予確認資格證無效的處理。
      第十條 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或者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繼續參與考務工作,視情況給予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相關規定擅自參加考試的;
     ?。ǘ┟}人員從事與當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的;
     ?。ㄈ┌l現報考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等行為而隱瞞不報的;
     ?。ㄋ模┥米詾閼嚾藛T調換座位及考場的;
     ?。ㄎ澹┛荚嚻陂g擅自將試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v容、包庇應試人員作弊的;
     ?。ㄆ撸┨崾净蛘甙凳緫嚾藛T試題答案的;
     ?。ò耍┰诮铀?、保管試卷和答題卡,巡考、監考、閱卷等環節丟失、嚴重損毀試卷或者答題卡的;
     ?。ň牛┩鈧?、截留、竊取、擅自開拆未開試卷或者已密封答題卡的;
     ?。ㄊ┬孤对囶}內容的;
     ?。ㄊ唬┩祿Q、涂改答題卡或者私自變更考試成績的;
     ?。ㄊ┙M織或者參與考試作弊的;
     ?。ㄊ├每荚嚬ぷ鞅憷髻V、受賄或者謀取其他私利的;
     ?。ㄊ模嚾藛T進行挾私報復或者故意誣陷的;
     ?。ㄊ澹┪窗匆幎男新氊熁蛘哂衅渌`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 因考點管理混亂或者考務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秩序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由農業部宣布相應范圍考試成績無效,并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資格。
      考點、考場出現大規模作弊的,由有關部門對考點及所屬考區負責人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考務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本辦法所列違紀行為的,應當在考場記錄單中寫明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和采取的處理措施,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考點辦公室負責人和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對應試人員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考點辦公室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并填寫清單。
      第十三條 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或者農業部根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給予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確認執業獸醫資格證無效的處理或者對考務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違紀處理決定,并將有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對于應試人員或者考務人員因違紀行為受到處理的有關情況,農業部或者考區獸醫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應試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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