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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兩則事關牧原股份員工的判決,兩個案件案情相似,多名員工伙同公司客戶和以少稱重的方式侵占公司利益,通過多種方式轉賬分贓,涉案金額800余萬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牧原股份出納袁某1伙同牧原股份過磅員陳某、時慎等人,在銷售稱重環節多次以少稱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財物,期間袁某1以現金方式接受業務搭檔分贓。經鑒定,袁某1共分配到涉案資金89.23萬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356.92萬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牧原股份的過磅員何某某與牧原股份客戶陳某1、程某某、牛某等人相互勾結,伙同牧原股份出納汪某,同樣在銷售稱重環節多次以少稱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財物,期間何某某收取公司客戶贓款,并向業務搭檔之間分贓。經鑒定,何某某本人獲利合計44.26萬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177萬元。案發后,何某某全部退贓。
法院審理后認為袁某1、何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客戶將本公司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袁某1認罪,何某某認罪且全部退贓、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袁某1有期徒刑七年,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同時責令袁某1退出違法所得89.23萬元。
2017年9月份,陳某2(已判刑)前往商丘與袁某2商議利用自己在牧原股份的內部關系提高袁某2的拉豬量數。經多次商議,袁某2同意了陳某2提議,用自己戶頭拉豬,每頭豬上抽成30元給陳某1。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陳某1同牧原股份趙某某、張某某等銷售、出售人員預謀,利用牧原股份出納、銷售員職務上的便利,在袁某某拉豬過程中采取少稱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財產。
袁某2明知陳某2與牧原股份的銷售員、出納員結伙作案,給自己每次購豬少稱重量,為了自己的利益,袁某2仍將陳某2勾結公司人員侵占牧原股份的財產贓款全部通過兒子的銀行卡轉給陳某2賬戶近300萬元。之后,陳某2自己留下了50%的款項,其余錢款由陳某某分贓給牧原股份的趙某某、張某某等參與作案的出納、銷售人員140余萬元。經鑒定,袁某2給陳某2轉帳涉案交易金額共計296.48萬元。
案發后,2018年4月10日,袁某2主動到內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審理后認為,袁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袁某某能主動投案,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可以減輕處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說資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