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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慶市梁平區發生一起環境違法案件,云龍鎮東平村一養豬場因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導致養殖廢水外排入河,被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罰款10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至區公安局。
今年4月5日,梁平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對云龍鎮東平村一養豬場進行檢查,發現該養豬場的沼氣池、高位池等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導致養殖廢水外排入河,造成了環境污染。
執法人員立即對養豬場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養豬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梁平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養豬場經營主罰款10萬元,同時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該案件被移送至區公安局,云龍鎮派出所對經營者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下一步,梁平區環保局將不斷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和檢查頻次,堅決查處和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全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向好發展。
本案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本案中,養豬場的沼氣池、高位池等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導致養殖廢水外排入河并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因而被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將該案移送至區公安局調查處理。因此,企業應不斷加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在生產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心存僥幸心理,更不能實施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嚴厲處罰。
環保仍然是壓在養豬場頭上的一座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