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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豬瘟疫情傳入,禁止進口比利時、日本的豬及其產品
    來源:  發布日期:2018-10-10  發布者:佚名  共閱1098次

     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為防止疫情傳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123號(關于防止日本豬瘟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8年9月9日,日本岐阜縣發生1起古典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日本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日本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9月28日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124號(關于防止比利時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9月14日,比利時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該國境內發生2起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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