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獸藥經銷部動物診療的管理8重點
來源:獸藥營銷網 發布日期:2011-03-28 發布者:曉天 共閱2162次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個體獸藥經銷部動物診療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及省市有關動物診療管理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個體獸藥經銷部動物診療的監督管理工作。
2.加強動物診療許可管理,嚴禁無證診療。
3.個體獸藥經銷部動物診療活動應納入國家整個動物防疫體系中,而不能游離于其外。
4.個體獸藥經銷部進行動物診療時,應當按照農業部規定進行剖檢尸體,污物、診斷廢棄物作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拋棄病原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
5.個體獸藥經銷部的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活動。
6.個體獸藥經銷部的執業獸醫應當配合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可包括:疫病診療、疫情監測、免疫檢測等,建立健全檔案。
7.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定期對個體獸藥經銷部的診療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對個體獸藥經銷部的診療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培訓。搞好職業技能鑒定,做好執業獸醫評定。
9.鼓勵引導個體獸藥經銷部加大科技投入,進行必要的診斷設備配置,力爭達到鄉鎮動物防疫分站的實驗診斷水平和標準。開展達標考核活動,對考核達標的允許掛牌診療。
10.加強診療人員在養殖場戶間巡診的管理。用行政的、法律的、技術的措施與手段杜絕人員、車輛及病料帶毒散毒造成生物安全隱患。應自覺按照規定的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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