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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之后,是疫情爆發的高峰期,死亡畜禽不及時處理,可造成鼠、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增加,進而提高了疾病爆發與傳播的風險。臺風之后在重建養殖場的同時一定要加強疫病防控,防止疫情發生。
江門市畜牧獸醫局緊急開展災后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督查
超強臺風“天鴿”和“帕卡”接踵而至,給我市畜牧業帶來了嚴重災害和損失,畜禽死亡數量較大,動物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切實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8月27日,市畜牧獸醫局組織人力成立兩個督查組,分別由局長羅登、總畜牧獸醫師龔榮茂帶隊,深入鶴山市農林漁業局和開平市綠皇、參皇等家禽養殖企業、新會區大興豬場以及臺山、恩平、蓬江等地受災嚴重的養殖企業和養殖專業戶了解畜牧災情、指導災后復產以及開展災后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督查。
災害發生后,市畜牧獸醫局第一時間下發緊急通知,調配應急物資并啟動應急響應。要求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切實抓好臺風災后動物疫病防控和救災復產工作。一要協助保險公司做好理賠;二要督促養殖場對死畜禽做好無害化處理;三要指導養殖場做好清潔消毒工作;四要做好畜禽強制免疫工作;五要加強災后疫情監測,及時處理突發疫情。
督導組深入現場,查災情、提建議,問需問難,對于養殖業主的訴求積極回應,努力幫助解決。鼓勵養殖企業要樹立信心,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籌措資金千方百計進行自救,盡快投入救災復產,同時必須要做好疫情防控和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據了解,絕大部門養殖業主對死畜禽都及時進行了深埋、高溫化制等無害化處理,災后疫情總體可防可控。
面對災后死亡畜禽,養戶該怎樣處理,病死畜禽流入市場又有怎樣的后果呢?
災后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方法
洪水災害造成大量畜禽死亡,應作焚燒、深埋、堆肥、沼氣發酵等無害化處理。災區消毒及無害化處理的程序,遵循先澇區后不澇區、先處置因病死亡畜禽后處理淹死畜禽、先處置浸泡時間久的畜禽后處理未浸泡過的畜禽的原則,迅速及時規范處置,嚴防疫情發生和傳播擴散。
1、焚燒
將病死畜禽尸體、產品、病料等澆上汽油類或其他易燃物,點燃進行焚燒。此種方式比較方便,投資相對少,但存在燃燒不充分,一些病原微生物不能被完全殺死以及造成空氣污染的缺點。也可進行徹底焚燒,用焚化爐徹底殺滅病原微生物,此種方式投資大,需要大量的能源及設備,也有采取利用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
2、深埋
應選擇遠離居民區、交通要道、水源地及飼養場、屠宰場等設施和場所進行深埋,同時深埋點最好位于當地主風向的下方,深埋前應對病死畜禽尸體、產品、墊料等進行一定處理(如焚燒、消毒等),坑的大小根據尸體的數量多少而定,坑壁垂直,坑深在2m以上(要求病死畜禽尸體等埋藏物上層應距地表1.5m以上,下層須高出地下水位1m以上),坑底要鋪2cm厚生石灰,病死畜禽體表用10%漂白粉上清液噴灑作用2h,將病死畜禽連同包裝物等全部投入坑內,覆蓋40cm的泥土后再放入20~40g/m2的漂白粉,完全掩埋后將土夯實,將掩埋場地平整,使其稍高于周圍地面并使用有效消毒藥噴灑消毒。在深埋處理完成后,應適當的設立無害化處理標志牌并應有專人進行定期檢查,防止出現食肉動物扒食尸體等現象。深埋法在過去一段時間作為一種普遍使用的無害化處理方法,雖然是一種不徹底的處理方法,但在廣大農村及小規模養殖場,缺少完善的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情況下,仍不失為一種可行的無害化處理方法。若先進行焚燒,再深埋處理,效果更好一些。
3、堆肥法
在處理病死豬尸體上,采取微生物高溫腐熟堆制處理方法。利用稻殼和鋸末等作為墊料提供碳源,以埋入墊料中的病死豬尸體為氮源,通過添加微生物菌種進行好氧堆制發酵,在此過程中產大量的熱,使墊料內部保持70℃左右的高溫,促進病死豬尸體的無機化,并通過持續的高溫和墊料有益微生物等的共同作用,抑制和殺滅病原微生物,實現病死豬尸體的無害化處理??傮w來看,該方法建筑工藝簡單,材料易得,成本低,處理時間短,無污染,效果也不錯。
4、發酵做沼氣
沼氣是一種清潔的可再生生物能源。利用畜禽糞便、農作物廢棄秸稈等進行沼氣發酵并不陌生,此種方式不僅適應于規模養豬場,也利于在廣大農村推廣,畜禽的排泄物經干濕分離處理或者直接排入沼氣池中,將病死畜禽尸體剖成小塊投入沼氣池,即可連同病死畜禽尸體一同發酵。
相關法規
案例
8月21日,廣西柳州市一豬肉商販陶某在洪澇污水中清理兩只豬腳并售賣給他人,構成銷售污穢不潔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被罰款4000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禁止屠宰、經營、運輸、加工、貯藏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
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三)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二)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三)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