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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治理規?;笄蒺B殖污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隨著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后,畜禽禁養區劃定、區內養殖場關閉搬遷等舉措得到有力落實。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的污染治理已步入正軌,成效逐步顯現。
但與此同時,規模以下養殖場所產生的污染也不容忽視。值得注意的是,我們通常所講的規模以下養殖場其實規模未必小,不等同于農戶散養。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在實際中,有的省份參照國家出臺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最低標準定為存欄量豬500頭、蛋雞1.5萬只、肉雞3萬只、奶牛100頭、肉牛200頭,其他種類畜禽按照比例折算,也有的省份制定了更低的標準。但總體來看,最低標準遠超農戶散養的規模,仍然有不少養殖數量較多的養殖場不在標準范圍內,成為監管盲點。
規模小,污染并不小。畜禽養殖廢棄物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污染排放量很大,如不經處理肆意外排,會嚴重威脅周邊的環境。例如,山東某地環境監察人員發現一養鴨場向河流排放未經處理的養殖污水、糞便,COD、氨氮分別超標數十倍乃至數百倍。然而其養殖規模為數千只,達不到當地規定的規?;瘶藴?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最后通過其他的法律依據進行了處理。在一些地區的畜禽污染整治專項行動中也發現,較大的養殖場一般都在村莊以外,對村民生活環境影響不大,反而是一些小型的養殖戶隱藏在鎮村居民區內,其產生的污水、惡臭等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的正常生活,成為環境信訪熱點問題。
針對規模以下的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還需引起足夠重視,多管齊下予以有力整治。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鑒于當前工作實際,當務之急是針對規模以下養殖場污染防治出臺政策文件,為治理提供依據。
第二,科學定義畜禽養殖規模標準。筆者認為,規模與非規模的差別在于經營方式、經營主體,而不單純是養殖數量。以數量一刀切,就會造成上述問題。建議對規模標準做進一步研究探討和修訂,使其更加符合實際,利于防治污染。
第三,合理引導畜禽養殖業綠色發展。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建議環保、農業等多部門齊抓共管,對轄區內養殖場、養殖戶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根據實際情況分門別類制定相應舉措。通過統籌規劃、支持引導、規范整治等方式,促進畜禽養殖業綠色循環發展。
第四,構建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基層環保隊伍建設,讓工作重心下沉至鎮、村。加強對農村地區的環保宣傳教育,鼓勵通過村集體監督、村民自治等方式規范糾正養殖戶行為。
畜禽養殖業發展關乎人民群眾的“菜籃子”“錢袋子”,畜禽污染防治關乎人民的“水缸子”,必須完善法治、不留死角,努力實現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