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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業結構不合理
(1)企業“多而不強”,結構不合理, 數量多,規模小。2015 年生物企業數量大型企業 18 家占 23.38%, 中型企業47家占61.04%,小型企業12家占15.58% ;化藥企業數量大型企 業29家占1.98%,中型企業 760 家占 51.84%,小型企業 573 家,占 39.09%,微型企業 104 家,占 7.09%。
(2)產業集中度不高。2015 年,原料藥銷售額排名前 10 位企業的銷售額為 43.83 億元,占原料藥總銷售額的 45.86% ;化藥銷售額排名前 10 位企業的銷售額 37.2 億元,占化藥制劑總銷售額的21.96% ;中獸藥銷售額排名前 10 位企業的銷售額7.55 億元,占化藥制劑總銷售額的 17.87% ;生物制品銷售額排名前 10 位企業的銷售額 61.48 億元,占化藥制劑總銷售額的 57.42%。
(3)產能利用率低。獸用化藥生產企業重復建設多,導致產能利用率低,綜合來看,我國獸藥產業集聚水平依然較低,不利于資本積聚及外部規模經濟的實現。
(4)產品“多而不廣”,產品種類不豐富。一、生物制品種類不豐富 :診斷試劑缺乏,品種、質量、數量不能滿足我國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求。水產動物、兔、水貂等經濟動物的診斷制劑尚屬空白。且多數無法與進口診斷制劑媲美,造成市場接受程度低。我國寵物用藥研發滯后,品種偏少,質量偏低,大多寵物疫苗需從國外進口。產品科技含量低,不能滿足國內防疫需要,造成國外獸用生物制品大量涌入,對國內不具優勢的同類產品帶來沖擊。另外,經濟動物、水禽、魚用生物制品在我國仍有很大發展空間。二、化藥制劑種類不豐富 :化藥制劑產品以抗微生物藥和抗寄生蟲藥為主,寵物、草食動物以及水產養殖用獸藥產品種類明顯偏少,且品種單一、制劑技術含量低,難以滿足該領域的疫病防治需求。產品老化、制劑型種類少,技術相對落后。常規產品大量低水平重復生產,自相競爭,產品滯銷。
(5)產品同質化嚴重。僅氟苯尼考相關制劑、規格的文號被申報獲批就達 4000 余次,鹽酸多西環素、鹽酸林可霉素等產品文號約有 2 000 余個,幾乎每個獸藥生產企業都有上述產品,同質化競爭嚴重。
(6)批準文號閑置率較高。企業獲取處于有效狀態的批準文號最多有近 400 個,有 200 個及以上文號的企業多達 50 多家。
(7)產品質量存在一定問題。抽檢結果顯示各類獸藥產品均存在不合格情況,以水產用獸藥及中獸藥問題較為突出。非法生產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仍有出現,惡意非法添加比較嚴重,使用假批準文號生產的產品、生產企業不按獸藥生產管理規范生產的產品、蓄意造假產品以及列入地標廢止目錄的產品,造成獸藥市場混亂,嚴重影響養豬戶與動物食品消費者的利益。另外,有標簽說明書不規范,誤導養殖者情況。
2. 市場秩序不夠規范
(1)不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獸藥的問題依然存在。不按獸藥 GMP 要求生產、地下窩點非法生產和假冒、偽造文號生產的現象屢禁不止。無證經營、網絡非法經營及惡意銷售假、劣獸藥現象仍然存在。大部分經營企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缺少或沒有科學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養殖環節盲目用藥、濫用獸藥,甚至違法使用禁用藥物的問題,在一些地方還相當嚴重。
(2)違規現象嚴重。目前我國違法成本較低,導致假、劣、走私、自家生產等疫苗、獸藥產品等時有發生,造成市場低質無序。
(3)地方保護主義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獸藥GMP 飛行檢查整改不到位,有些省級獸藥行政管理部門把關不嚴,轄區內企業飛檢 4 次,整改 4 次,仍有問題。對轄區內制假售假企業處罰力度不夠,不能從嚴從重,偏軟偏輕。各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強化在獸藥監管方面的作用,特別是連續出現非法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招標采購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外地企業產品無法進入本地。
3. 產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
(1)新藥不新。目前,我國獸用化學藥品的新藥開發還是以仿制為主,自主創新的很少。2006-2015 年核發的化藥類一類新獸藥證書只有 2 個、中藥類 3 個。2014、2015 年五類新獸藥數量明顯高于前幾年,化藥新獸藥研發重點放在了五類獸藥上。2010-2015 年批準獸藥制品一類新獸藥 8 個,大量的是三類新獸藥達 105 個。
(2)新產品研發能力較弱。企業研發基礎薄弱,研發能力不強。高校和科研院所獲得的國家科研投入較多,但往往從事基礎研究,研究新產品的偏少。產業部門和研究單位受不正確的考核、激勵機制影響,也偏重基礎研究,產品開發研究較少。農業部所屬科研單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研發主體需進一步明確。企業并沒有成為真正的研發主體,在自主研發、企業之間聯合研發、與高校和研究單位聯合研發這三種方式之中,企業選擇多為“與高校和研究單位聯合研發”,企業主動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不夠。從源頭上介入產品研發較少,積極性不高,往往“見苗澆水”,缺乏長遠眼光。
(4)產品開發針對性不強。研發不深入、目標不清晰,未結合自身技術、特點、設施設備優勢等,研發成果與市場需求不匹配,一些新產品市場不需要,無法轉化成產品,無法取得經濟效益。
(5)獸藥研發、生產工藝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國產產品與進口產品在穩定性、療效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生產工藝落后,發酵工藝,抗原的純化、濃縮,佐劑、保護劑的生產、應用等技術一直是制約我國獸藥產品發展的瓶頸,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
4. 行業監管
(1)法規制度建設滯后?!东F藥管理條例》及其現有配套規章不能滿足產業發展的要求,亟需修訂。
(2)監管體系不健全。獸藥質量技術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獸藥標準層次不清,獸藥殘留監控工作創新不夠,獸藥臨床試驗規范和指導原則不健全,安全評價、耐藥性等管理規范尚未建立。
(3)人員配備不足。大部分地區獸醫行政管理人員數量配備不足,尤其是基層獸藥執法監督隊伍缺乏,職責不明確,難以滿足工作需要。
(4)執法不嚴,違法不究。